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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设立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的通知

云财农税字[1996]35号颁布时间:1996-12-31

     1996年12月31日 云财农税字[1996]35号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令第143号、省政府云政发(1994)91号、财政 部(94)财农税字第7号、财政部财农税字(1995)4号《关于全国统一使用 “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和《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应税产 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实施办法》,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促进源头征收,防止税收流失,避免重复征税,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统一设立农业 特产税查验征收点进行查验征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政府同意长期设立78个查验征收点,具体地点、名称见附件一,各点 统一挂牌开展工作,牌子规格为180×30CM,白底黑子,由省财政厅统一制作。   二、所设立的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正常工作后,通过查验征收,已促使纳税人 到产地交税,需撤销归并或改点设立的,由各地财政局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 府审批。   三、在县乡村公路上,确需设立临时(设立时间不超过一年)查验征收点的,由 各县(市、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县(市、区)政府审批。   四、各地要加强对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的管理,查验征收点工作人员要严格遵 守“云南省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工作守则”,见附件二。   五、查验征收人员必须按规定记录查验情况,填写“云南省农业特产税××查验 征收点查验征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   六、各地财政征收机关要按月汇总查验征收情况,逐级填报“云南省农业特产税 ××查验征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四。   附件二、三、四由省财政厅统一负责制。   七、各地在查验征收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一:(略) 附件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工作守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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