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5-02-19
一、制定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关系到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关系到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统一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主要内容
在公布失效废止的17件税务规范性文件中,有11件税务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废止、6件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废止。在这些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中,有的文件已被新的规定替代,如《关于对乡镇是否同时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4〕114号);有的文件上位文件依据已废止,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手续等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有的文件随着税收征管改革和社保费征管体制机制的完善,已不适应征管需要,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安徽省地税局、财政厅、劳动厅、民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地税〔2007〕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