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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有一份近期税收优惠汇总,敬请查收!

录入时间:2020-10-14

一、根据减免税政策的确定权限不同,减免税政策大致分为三类:

【资源税法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为鼓励油气开采和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资源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第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第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为鼓励资源充分开采,资源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第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第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第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第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国务院依照税法授权制定的减免税政策】

按照资源税法的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对以前出台但未列入资源税法、现阶段仍有必要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经国务院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明确了四项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包括:

1.为支持青藏铁路运营,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2.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3.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4.进一步提高煤炭行业的资源开采利用效率,保护矿区环境,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授权地方决定的减免税政策】

主要包括两项:第一是考虑到采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容易受到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影响。资源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减免税;第二是为促进我国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和尾矿利用,资源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和尾矿给予减免税。

二、广西资源税减免税政策

统筹考虑广西资源情况,兼顾资源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纳税人税负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办法予以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减征当年应缴纳的资源税,但减征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纳资源税的50%。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分开核算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20%减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尚难利用矿),对低品位矿(尚难利用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对尾矿免征资源税。

三、热点小问答

1、以上资源税税收优惠如何享受?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备案资料,只需要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承担法律责任。

2、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应税产品,能否叠加适用优惠政策呢?  

 答: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除另有规定”主要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等特殊规定。例如:某石油企业从低丰度油气田通过三次采油技术采出原油销售额20万元,则该销售额部分不能叠加享用低丰度油气田和三次采油优惠政策,只能从中选择一项执行。又如:某砂石开采企业符合衰竭期矿山的条件,同时又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其可以在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的基础上,叠加享受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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