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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货物视同销售,其公允价值为何?

录入时间:2020-03-05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第20个问题倍受关注,问题是“如果企业本身是批发医疗用品的,如进价10万,售价是15万,现在将这批外购的商品作为捐赠给定点医院了,现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税前扣除按10万还是15万呢?”答复是“按照被移动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成本按正常销售确定,捐赠扣除金额按公允价值确定。”

捐赠扣除金额按公允价值确定是毫无疑问的,即捐赠扣除金额为15万元。这让本馆主想起一个以前写过的争议问题《外购资产视同销售收入咋确认》。我们来看看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果按照这个口径,上述企业捐赠扣除的金额为10万元。

828号文第三条的这个规定存在问题,本馆主以前也论述过,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把它废了,改为“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可能是惯性思维,也可能是认为从市场上买来的东西其公允价值就是购入价格,很多人(包括本馆主在内)仍然认为外购货物短期内视同销售,其公允价值就是购进价格。

我们再来看一个类似的问答:

218,总局“抗击疫情同聚力落实优惠促发展”在线访谈中,一个网友问:“请问我为疫情防控购买并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应按照什么金额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总局所得税司刘宝柱副司长回答:“本次疫情中个人捐赠全额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捐赠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具体到本次疫情捐赠来说,如果您购买物资的时间与捐赠的时间很接近,那么市场价格就是购买商品价格,也就是购买小票或购买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

虽然这个回答的是个税,但也是公允价值确认的问题,由于“购买物资的时间与捐赠的时间很接近,那么市场价格就是购买商品价格”。如果提问的网友也是从批发商处拿货,进价10万,售价是15万,其公允价值也只能是购入价格10万元。

当然,个税和企税不一样,个税没有视同销售的概念(当年征求意见稿里有,正式文件里没有),但其购买时间接近,市场价格就是购买商品价格的理念似乎很有道理。

第六期第20个问题中的“售价是15万”,是现在这批医疗用品的批发价(即现在再往下批发能卖15万元,正如疫情前期口罩一天一个价),还是这批医疗用品的零售价?本馆主倾向后者。

如果是这样,是否可以这么理解,如果是零售购进,购进时间与视同销售时间很接近,公允价值就是购入价格;如果是批发购进,公允价值就是该货物的零售价格。

也就是说,80号公告“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指的是零售价格?如果超市把昨天到货的方便面今天捐给灾区,就要按照这批方便面的零售价格确认捐赠金额?如果一家企业从出版社购进书籍,通过民政部门捐给山区学校,就要按照这些书籍标明的售价确认捐赠金额?

公允价值,真是个扯不清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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