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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补助免个税的主体、范围和标准

录入时间:2020-02-1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一、免税主体: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一)直接接触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人员: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相关工作人员;

(二)参加防疫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

(三)防疫工作者:社区防疫值班人员、排查人员、高速路口值班排查人员等等。

二、免税范围:参加疫情防治工作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一)参加疫情防治工作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

1.参加防疫工作根据各级政府规定标准领取的临时性工作补助。例如:甘肃省《关于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明确,对直接接触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相关工作人员和参加防疫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予以一定标准补助。

2.参加防疫工作根据各级政府规定标准领取的一次性工作补助。例如:安徽省《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保障和激励的若干措施》规定: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一次性慰问补助,在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慰问补助。

(二)参加疫情防治工作取得的奖金。

由于参与疫情防治工作而取得的各类奖金。例如:云南楚雄州规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于在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作出较大(重大)贡献、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或对疫情防控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及时奖励。对于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给予1500元、3000元、12000元的一次性奖金;也可追加其他物质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上述一次性奖金对应标准额度。

三、免税标准: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包括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也包括市(州)、县政府等规定的标准。例如:从甘肃省《关于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和安徽省《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保障和激励的若干措施》中可以明确两省省政府规定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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