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9-11-0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为便捷您的理解和操作,我们分类别编制了申报表填写案例,提供政策介绍和操作指引,供您参考使用。
【填写案例4】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纳税人(截止2019年9月30日经营期不满12个月),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的,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的;
某企业2019年1月20日成立,自成立之日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共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400000元,企业2019年10月,发生销项税额1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无上期留抵税额。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1.情景一
2.情景二
【填写案例5】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纳税人(截止2019年9月30日经营期满12个月),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的,不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的;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如企业已于2019年9月30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且2019年10月属期无加计抵减额期初余额。
(2)该企业2019年10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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