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9-10-25
某体育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6月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6月至8月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40%,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5%,货物销售额占比55%;6月至9月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52%,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10%,货物销售额占比38%;该纳税人在2019年应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一、该公司在2019年不能适用加计抵减10%的政策
该体育服务公司系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以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取得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实际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占比是否超过50%〕,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符合规定适用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
鉴于该公司系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虽然该公司2019年6月至9月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52%,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10%,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合计数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62%(52%+10%),销售额占比已超过50%,但是应按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实际销售额占比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
由于该公司6月至8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合计数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45%(40%+5%),销售额占比未超过50%,因此,该公司在2019年不能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且当年内不再调整。
二、该公司在2019年允许适用加计抵减15%的政策
该体育服务公司系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规定,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取得的生活服务实际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以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占比是否超过50%),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符合规定适用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鉴于该公司系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且设立之日至2019年9月的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应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占比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由于该公司实际经营期2019年6月至9月提供生活服务业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52%,销售额占比已超过50%,因此,该公司在2019年10月至12月允许适用加计抵减15%的政策。
三、纳税人设立时间差异影响销售额占比计算结果
该体育服务公司在2019年虽然不能适用加计抵减10%的政策,但却允许在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适用加计抵减15%的政策,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纳税人设立时间差异带来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间不同,进而造成销售额占比结果不同所致。
加计抵减10%政策与加计抵减15%政策的适用条件都要求销售额占比超过50%,但是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以纳税人设立时间是在该项政策施行前还是施行后为时点,对参与计算占比的销售额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取数期间。
在该项(加计抵减10%、加计抵减15%)政策施行日之前设立的纳税人,以政策施行日前一个月份开始追溯12个月(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期间的销售额计算占比。而对于政策施行日之后设立的纳税人,则以设立之日起往后3个月期间的实际销售额计算占比。对于销售额占比超过50%的,允许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或加计抵减15%政策,销售额占比未超过50%的就不能适用该项政策。
因此,对于同一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不能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不必然不能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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