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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的特殊情形

录入时间:2019-10-25

某体育服务有限公司2019月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月至月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40%,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5%,货物销售额占比55%月至月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52%,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10%,货物销售额占比38%;该纳税人在2019年应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一、该公司在2019年不能适用加计抵减10%的政策

该体育服务公司系2019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的规定,2019日后设立的纳税人,以自设立之日起个月取得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实际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2019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月至2019月期间(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占比是否超过50%〕,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符合规定适用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

鉴于该公司系2019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虽然该公司2019月至月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52%,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10%,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合计数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62%52%+10%销售额占比已超过50%,但是应按自设立之日起个月的实际销售额占比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

由于该公司月至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合计数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45%40%+5%),销售额占比未超过50%,因此,该公司在2019年不能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且当年内不再调整。

二、该公司在2019年允许适用加计抵减15%的政策

该体育服务公司系2019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的规定,2019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10月至2019月期间(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取得的生活服务实际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201910日后设立的纳税人,以自设立之日起个月的销售额占比是否超过50%),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符合规定适用条件的,自201910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鉴于该公司系2019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且设立之日至2019月的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应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占比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由于该公司实际经营期2019月至月提供生活服务业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52%,销售额占比已超过50%,因此,该公司在201910月至12月允许适用加计抵减15%的政策。

三、纳税人设立时间差异影响销售额占比计算结果

该体育服务公司在2019年虽然不能适用加计抵减10%的政策,但却允许在201910月至12月期间适用加计抵减15%的政策,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纳税人设立时间差异带来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间不同,进而造成销售额占比结果不同所致。

加计抵减10%政策与加计抵减15%政策的适用条件都要求销售额占比超过50%,但是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以纳税人设立时间是在该项政策施行前还是施行后为时点,对参与计算占比的销售额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取数期间。

在该项(加计抵减10%、加计抵减15%)政策施行日之前设立的纳税人,以政策施行日前一个月份开始追溯12个月(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期间的销售额计算占比。而对于政策施行日之后设立的纳税人,则以设立之日起往后个月期间的实际销售额计算占比。对于销售额占比超过50%的,允许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或加计抵减15%政策,销售额占比未超过50%的就不能适用该项政策。

因此,对于同一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不能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不必然不能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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