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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相关文件汇总及政策对比

录入时间:2019-10-15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930日发布了《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87号公告是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基础上,对其中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10日起,把加计抵减的比例原来的10%提高到15%。对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87号公告有不同规定的,按8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对于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照39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万变不离其宗,要想学好、用好新政,还是得回到文件本身。本文通过梳理汇总相关政策进行及政策对比,以期帮助读者学习掌握相关政策。

  39号公告等的相关资料在《【一文详解】特殊行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新政》中已经进行过整理,此文不再赘述。

  第一部分加计抵减政策一览

  第二部分政策对比

  一、销售服务的范围不同

  财税〔201636的销售服务,共七类,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适用39号公告的服务,共四类,是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适用87号公告的服务,仅指生活服务。

  二、政策执行期限及加计抵减比例不同

  39号公告的执行期限是2019日至20211231日。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加计抵减的比例为10%。

  87号公告的执行期限是201910日至20211231日。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加计抵减的比例为15%。

  如果是根据39号公告已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且满足87公告标准的纳税人,2019日至201930日,加计抵减的比例为10%;自201910日至20211231日,加计抵减比例为15%。

  三、适用主体方面不同

  (一)适用主体基本规定不同

  39号公告适用主体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87号公告适用主体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总结】87号的适用主体为39号公告中的一部分。按照39号公号原来已经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提供生活性服务的纳税人,自201910月起,需要重新计算销售额占比,以确定能否适用87号公告的15%加计抵减新政。

  (二)确定适用主体时,计算销售额占比不同

  1.计算销售额占比的区间不同

  39号公告规定,2019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月至201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87号公告规定,2019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10月至201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10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10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31号公告规定,201931日前设立,且2018月至2019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总结】关于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39号公告规定,按2019日前、后设立的纳税人来区别;87号公告按201910日前、后设立的纳税人来区别;31号公告是对连续零申报企业的规定。

  (三)计算销售额占比的分子不同

  39号公告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87号公告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满足87号条件的纳税人一定可以满足39号公告,换句话说就是,87号的适用主体是39号公告中的一部分。

  【总结】计算销售额占比时,39号和87号公告销售额占比的分母项均为全部销售额,39号的分子项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87号公告的分子项仅为生活服务的销售额。

  第三部分加计抵减财税政策内容详览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自2019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月至201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第一条: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增加加计抵减相关栏次。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实际抵减额取自附表四中“加计抵减情况”的第行第列。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关于加计抵减: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201931日前设立,且2018月至2019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201910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10月至201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10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10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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