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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录入时间:2019-10-1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那么,如何确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呢?如何计算加计抵减额呢?小编通过几个案例来对上述问题进行解析,希望能对大家的实务操作带来一定帮助。

  一、201910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结合39号公告和87号公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201910日至20211231日期间,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一)2019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10月至201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10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案例】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成立于2018月,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销售货物等。2018月至2019月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于2019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该纳税人201810月至2019月销售额共计2000万元,其中:货物销售额8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额7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销售额500万元。

  解析: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500/2000=25%50%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没有超过50%,不能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10日至20191231日仍然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

  【案例】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成立于2018月,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销售货物。2018月至2019月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于2019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该纳税人201810月至2019月销售额共计2000万元,其中:销售货物销售额5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额3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销售额1200万元。

  解析: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1200/2000=60%>50%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201910日至20191231日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20年是否能够适用依据2019年相关数据确定。

  (二)201910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案例】某企业成立于201910日,同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销售货物。201910月至201912月销售额共计1000万元,其中:货物销售额4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额2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销售额400万元。

  解析: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600/1000=60%>50%

  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400/1000=40%<50%

  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没有超过50%,201910至20191231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不能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案例】某企业成立于201910日,同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销售货物。201910月至201912月销售额共计1000万元,其中:货物销售额2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额2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销售额600万元。

  解析: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600/1000=60%>50%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201910至20191231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三)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案例】某一般企业成立于201810日,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销售货物。2019月至201912月销售额共计2000万元,其中:货物销售额4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额7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销售额900万元。

  解析: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1600/2000=80%>50%

  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900/2000=45%<50%

  2019年,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没有超过50%,2020至20201231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不能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案例】某一般企业成立于201810日,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销售货物。2019月至201912月销售额共计2000万元,其中:货物销售额4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额2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销售额1200万元。

  解析: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1200/2000=60%>50%

  2019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2020日至20201231日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案例】某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10月,销项税额为15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进项转出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万元。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该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100×15%=15万元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0×15%=1.5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5+15-1.5=18.5万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50-100+10=60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60-18.5=41.5万元

  【案例】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10月,销项税额为12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20万元,进项转出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该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120×15%=18万元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0×15%=1.5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5+15-1.5=21.5万元

  一般计税项目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20+10=10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

  加计抵减额余额=21.5-10=11.5万元

  简易计税项目:

  应纳税额=100×3%=3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一般计税的应纳税额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0+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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