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9-09-23
从31号公告第七条的原文来看,「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笔者认为,此处的分包款差额扣除,既包括简易计税计算销售额时的差额扣除,也包括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时的差额扣除。具体而言包括如下九种情形:
1、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建筑服务,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差额以后如果满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以上1-5等五种情形,均为简易计税应纳税额的确定,实务中是通过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现的差额扣除,一般纳税人填报附列资料(三),小规模纳税人填报附列资料。其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差额以后如果满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既然是通过纳税申报环节实现,那肯定是以纳税人为单位,而不是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差额扣除的。
会计核算方面,向分包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3%,即为应纳税额扣除金额,一般纳税人将此金额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增值税」科目借方,小规模纳税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同时冲减分包成本。
6、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7、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选用或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8、小规模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9、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以上6-9等四种情形,均为预缴税款基数的确定,实务中是通过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实现的。其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差额以后如果满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于预缴增值税。
既然是通过预缴税款环节实现,那肯定是以项目为单位,而不是以纳税人为单位进行差额扣除的。
与此相关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是,向分包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以差额扣除,是否需要有其他配套要求?比如材料货物发票是否需要在合同中体现,是否需要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笔者认为,这些问题急需明确。10月1日施行之前,不排除出台后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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