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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奇马”过后,快来掌握这些税务处理小tips!

录入时间:2019-08-15

“利奇马”于8月10日凌晨1时45分在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登陆。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6级(52米/秒),成为年度新晋“风王”,并跻身近70年来登陆浙江台风中的前三强!

那么问题来了,

受“利奇马”影响,

存货浸水、发票损毁怎么处理?

航班取消、行程变更怎么抵扣?

……

01台风天,公司仓库存货泡水损毁,存货损失需要转出进项税额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因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上述非正常损失范围,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02受此次台风影响,纳税人发生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损坏但仍能辨认代码和号码的,应该如何处理?

对受灾发生被水泡湿等情形,导致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损坏但仍然能辨认代码和号码的,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对相关发票进行空白作废处理。

03受此次台风影响,纳税人发生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丢失的,或者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的,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7月修正版)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根据《办税指南》规定,发票丢失、损毁应报送的资料如下:

1.必报资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条件报送资料:《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

04受此次台风影响,取消国内出差飞行计划,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的退票费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因此,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取得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05此次台风对企业造成了损失,取得了保险公司赔偿,需要交税吗?

1.增值税:取得的保险公司赔偿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如果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06此次台风造成损失较大,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因此,企业因台风造成的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余额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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