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9-08-05
问: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应如何扣缴税额?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适用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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