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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8-01-04
0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再扩围
基本规定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所法》第二十八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所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扩围规定
1、自
(政策依据:财税〔2015〕99号 )
2、自
(政策依据:财税〔2017〕43号 )
0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再增力
基本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所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新增优惠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政策依据:财税〔2017〕34号)
03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可结转
老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新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0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全国推广
老政策
自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政策
自
(政策依据:财税〔2017〕79号)。
05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有利好
基本规定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新规定
自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自
(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
06简并增值税税率,取消13%增值税税率
新规定
自
(政策依据:财税〔2017〕37号)
07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再延期
新规定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
(政策依据:财税〔2017〕76号 )
08增值税发票开具、认证有新要求
1.增值税发票开具要规范。
自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确认期延长。
自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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