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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6-01-12
问:企业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是否需要保存,能否销毁?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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