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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售楼处房产原值要加入地价

录入时间:2015-09-07

  案情简介:最近,税务部门在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按售楼处的建安成本6589569元申报缴纳房产税,而售楼处占地价款6983504.87元未并入房产原值,少纳房产税,受到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理。该公司会计认为售楼处是临时性房产,所以未将地价考虑进去。

  税务分析:财税地字〔1986〕8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征房产税的“临时性建筑物”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必须是为基建工地服务,其二必须处于施工期间。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楼部虽然今后要拆除,但其不是为基建工地服务,而是为售楼服务,因而不满足不征税的条件。所以该公司应从售楼处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财税〔2010〕121号文第三条明确,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因此,临时售楼处启用后就需要交纳房产税,房产原值还应包含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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