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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5-03-06
问:A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同时,持股36个月以上的自然人老股东拟公开发售其持有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予以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但是按照证监会2013年44号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发行新股时即可转让老股。“本规定所称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行为(即老股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
请问1、满足公开发售条件的老股,是否只有非发起人的股份可转让,发起人的股份不能转让,或确认为限售股?还是发起人和非发起人的股份均可以转让?
2、若老股东的股份都可以转让,且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7亿元,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5亿元即超募2亿元,那么自然人老股东(发起人或非发起人)公开发售其持有的股份时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答: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发起人以及持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在上市之后起有限售期的规定,并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也相关限制性规定。因此,不能简单说非发起人的股份可转让。
2、对于首次发生转让股权方而言,属于取得转让股权收入,扣除成本及相关费用后确定股权转让所得,进而计缴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按:股数×发行单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