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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倒重置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

录入时间:2014-11-28

  问:公司有一栋房产,已经使用并计提折旧多年,现在要原土地上推倒重建,新建后的房产税计税原值还包括原来的净值(即推倒前原值——已计提折旧)吗?重建期间是否还需缴纳房产税?
  答:1、房产税计税原值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现行会计准则对于推倒重置房产,分清理旧房与新建房产两个事项处理,新建房产原值不含原房产净值。所以,新建房产的房产税计税原值按会计核算原值确定,不含原房产净值。
  2、房产税纳税时间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项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项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问题规定: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实物状态发生变化的,其房产税纳税义务也相应终止,应纳税款应截止到该房产实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同时对新建的房产,应自建成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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