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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辅导:“拥军优属”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录入时间:2014-10-16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最可爱的人。关心部队建设,解决军人后顾之忧是我们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在“军民共建”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军嫂创业:符合规定可免税

  刘姐是位军嫂,爱人在某部队任职,多年前她就随爱人生活,做全职妈妈照顾孩子,随着孩子的一天天长大,擅长手工艺术的刘姐也实现了自己的梦想,一家属于自己的手工艺术品店开业在即,随军家属走上了自谋职业的创业之路。办理税务登记的时候,税务人员告诉她,像她这样的自主创业的军嫂,证明材料齐全是可以享受减免税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的规定,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刘姐的情形属于从事个体经营,因此可以享受3年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税务人员特别提醒各位随军家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的规定,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路更宽

  早在2004年起,国家就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对退役士兵就业给予税收扶持。2011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首次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正式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顺应经济、社会形势而变,对原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并于2014年出台。

  今年全国各部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已经展开,新出台的退役士兵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宽,相对于往年,今年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将享受更多优惠政策:

  一是取消优惠行业限制。原政策中,新办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不能享受政策。退役士兵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个体经营也被排除在外。新政策取消了行业限制,只要是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均可享受政策,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也无行业限制。

  二是取消安置比例限制。原政策企业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才能享受政策,而新政策只要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可享受政策。

  三是优惠方式更加合理。新政策按企业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计算,每人每年扣减4000元税费,最高可上浮50%,即6000元, 此外,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旧政策是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而新政策调整为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系列政策保持一致。

  四是增加企业所得税优惠。因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旧政策对企业所得税没有给予税收优惠。而今年的新政策允许企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税种,优惠幅度加大了。

  旧政策对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明确要求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新政策取消了这一限制,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因此,该部队的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可享受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的税收优惠。不过,税务人员提醒各大部队: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落实政策:办理程序更便捷

  为了更好地落实“拥军优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新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程序也做了放宽,相对旧政策而言,办理程序更加便捷。

  自主创业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如何办理手续?

  一是需向税务机关提请减免税备案。旧政策要求享受单位和人员办理审批手续,新政策放宽仅要求备案。根据新政策的要求: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需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是简化企业吸纳退役士兵享受优惠的程序。旧政策中对于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新政策中未提出此要求,仅要求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规定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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