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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4-03-25
案情简介:近日,地税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时发现,某房产公司将作为商品房的房产作为售楼处使用,且在2011年5月就正式投入运营,但企业认为售楼处不属于对外销售房产,因此一直未申报相关的房产税。税务人员对该房地产公司进行了详细的政策介绍,并依据文件规定,作出补缴房产税26.58万元,加收滞纳金2.99万元的决定。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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