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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区别

录入时间:2013-11-05

  自贸区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提升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它能够最大限度地适应国际贸易灵活性的要求,扩大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促进区内和邻近地区现代服务业的繁荣,加速形成区域性的国际航运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国际物流中心,有利于发展现代制造业,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扩大就业,增加本地区的财政收入。在功能上与实行普通贸易优惠政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通过贸易伙伴之间签署协定,互相之间开放市场,逐步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并允许船舶自由进出,在服务业领域改善市场准入条件,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其特点包括四个方面:货物进出自由、投资自由、金融自由和成员经济体之间无共同对外关税。即:“境内关外”的开放特征,自贸区是货物进出无须通过国家海关的区域,区内可进行制造、加工、装配、和贸易业务活动,货物进入可不缴纳关税和受配额限制,并可无期限地储存经济自由化特征。进入自由贸易区的行业、各个企业享有充分的经济自由,包括:自由进出的航运运输、港口的自由进出管理、自由交易的贸易体制、自由化的货币金融制度、自由流动的货物和人员管理、自由投资经营等自由区是对外开放的门户,是本国与外部世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一个通道和桥梁,兼备国际贸易、出口加工、保税物流等多项功能;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进行先行先试。总之,自贸区在国家政策优惠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除享有“境外入区保税、区外入区退税、区内出区征税、区内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收政策优惠外,还有一套适合国际经济的外资投资政策、金融外汇结算、股利汇出及出入境政策相配合,是当前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大概有11种类型,即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进口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一般我们通称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于上述区域各自具备不同的运作功能,因而也分别享受着国家不同的政策优惠,特别是进出口税收政策。

  从自贸区的设立来看,它兼备了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优惠政策,更加全面的体现了国际贸易一体化的要求。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只是具备一定程度自贸区的特性,比如区内企业可进行制造、加工、装配和对外贸易业务活动,货物进入可不缴纳关税、增值税但受配额限制,这与自贸区不同。另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虽然具备国际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简单加工增值服务、物流信息处理等功能,但是,每个不同的区域有这不同的功能,不如自贸区集综合性为一体,更加符合加快我国对外贸易现代化进程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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