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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贴花、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稽查案例

录入时间:2013-05-02

  一、案件背景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xxxx年x月xx日,前身是北京市TT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20xx年经北京市TT区人民政府和TT区国资委批准,于20xx年x月xx日改制设立为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xxxx万元,法定代表人:xx,营业执照号xxxxxxx,税务登记证号xxxxxx,投资方为:北京AAAA集团出资xxxx万元持股xx%,北京BBBB投资有限公司出资xxxx万元持股xx%,北京CCCC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资xxxx万元持股xx%。经营范围:项目投资与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自有房屋出租。

  二、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1、检查组检查了该公司的工资表,对应付工资、管理费用等科目进行了重点核实,并审核了该公司纳税扣除情况。经检查该公司为员工购买了补充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未并入工资薪金,年终奖计算方法错误,该公司检查期内发放工资薪金以及奖金1715753.7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3906.67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0156.06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750.61元。该公司检查期内发放劳务报酬487798.00元,因计算方法错误(税率适用错误),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7686.8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4398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3288.80元。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2、检查组检查了该公司各类合同19份,其中发现一份《XX市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未按规定贴花。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应补缴印花税388300元。

  (二)处理结果

  三、案例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应代扣代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倍的罚款55559.12元。

  (二)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印花税388300元。

  (三)印花税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足额贴印花税票处以1倍罚款,罚款金额为388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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