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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收优惠政策整理之财产行为税篇

录入时间:2013-01-16

  为了巩固我国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经济平稳、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用好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部分财产行为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财产税类

  1、房产税。

  (1)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营,自2011112015123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

  (2)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等房产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进一步明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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