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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应注意四细节

录入时间:2012-12-14

  为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2012711,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大流通业用地支持力度,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20129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了细化明确。现就政策执行中应注意的几个细节问题进行分析;

  细节一:非专门经营农贸市场按实际使用场地面积的比例征免税

  通知明确,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要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不管是自有还是承租的房产和土地,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二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一般还兼营服装百货、日用品等其他产品,根据通知规定只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中用于农产品经营的房产、土地免税,对用于经营其他产品的房产、土地不予免税。具体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此,应当注意,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实际占用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一)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二)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三)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五)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对纳税单位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六)企业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只要坐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的,都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细节二:享受暂免税农贸市场及农产品的范围有特别限定性规定

  通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考虑到农产品范围较广,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地方税,所以通知授权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的范围。

  这里要特别注意,房产税以应税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余值指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率(10%30%)后的余额。财税[2008]152号明确,从20091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税地字[1987]3号规定,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细节三:免征税期限自201311日起20151231

  通知明确,本通知自20131120151231执行。各地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三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五条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继续按原免税政策执行。

  财税地字[1987]3号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国税地字[1989]140号规定“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有的地方据此对集贸市场一律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保持免税政策延续性,通知规定各地此前已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税的,可继续按原免税政策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对税收减免有关政策有以下几个规定:一是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二是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三是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四是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细节四: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才可享受免税待遇

  通知明确,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综合各省现行政策规定,申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基本内容:1.纳税人基本情况。2.申请减免理由。3.申请减免法律依据。4.申请减免事项,包括税种、税款所属年度、金额等内容;(二)减免税审批表。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申报表;(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五)产权证或其它证明材料,如《房产税扣除计税房值审核情况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扣除计税面积审核情况表》;(六)固定资产(房屋)明细帐;(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如所属年度会计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纳税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强调,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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