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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1-12-19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我公司职工宿舍符合上述条件,但一直缴纳房产税,能否和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以前缴纳的房产税或抵免以后缴纳的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法规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公司所述情况符合上项免税规定的,应该按照当地的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果公司没有办理,对于多缴纳房产税部分,不能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