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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免印花税

录入时间:2011-10-26

【中华财税网2011-10-26信息】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今日联合发布通知,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据此四部门的通知,不同行业的划分标准不一致。如工业行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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