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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使用办公楼应缴纳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9-12-28

【中华财税网2009-12-28信息】  问:从今年12月份起,我公司无偿使用一家客户的两层办公楼。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上述公司应比照规定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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