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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登记户如何开具发票

录入时间:2009-12-16

【中华财税网2009-12-16信息】  问:某个体工商户刚刚开业不久,在工商部门核发的是临时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也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请问,如果其需要发票该如何开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因此,临时登记户可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使用发票。但临时登记户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转办正式税务登记,再凭正式税务登记的正、副本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对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临时税务登记条件的,应当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而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纳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纳税人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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