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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9-08-19
【中华财税网2009-8-19信息】 问:今年2月,我在税务机关办理了被盗车辆的退税事宜。近日,公安机关通知我找到了被盗的车辆。请问,失而复得的已退税车辆如何补税?
答:按照《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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