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车购税退税”是骗局
录入时间:2009-03-24
【中华财税网2009/3/24信息】 “车购税退税”一事是否真实?
答: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某些怀有不良企图的人冒充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向购车后缴纳车购税的纳税人发布可以“退税”的信息,有纳税人信以为真,造成损失。媒体、税务和公安部门都曾以各种方式予以揭露,所谓“退税”纯属骗局。
关于车购税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5号),车购税的退税大致有三种情况: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2.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即不能上牌照的。3.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其中包括: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等内容、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挂失、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应报送的资料: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请问企业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是否还需将此部分计入房产原值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因而,如果企业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将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原价中核算,则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不需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对房屋原价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后计算缴纳房产税。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年度终了后,实行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即:利息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实行分段计算征免,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税;2007年8月15日~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税;2008年10月9日起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个人缴纳年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为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都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整理提供)更
正:本报3月9日11版《答疑企业所得税五类问题》一文中,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表述有误,正确表述应为“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特此更正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