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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消费税代替“燃油税”早有端倪

录入时间:2008-12-09

【中华财税网2008/12/9信息】  12月5日,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困扰中国多年的燃油税问题将以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的方式加以解决,并未开征新税种“燃油税”。专家表示,用调整燃油消费税额代替新设立“燃油税”其实早有端倪。
  10多年来,受媒体宣传和官方声音的影响,人们对燃油税费改革的思维模式似乎已被固化到了“开征燃油税”这一条路上,似乎实施燃油税费改革,就是开征新的税种———“燃油税”。10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负责人也在公开场合不止一次提到“择机开征燃油税”。据称,“燃油税”早在数年前就已被列入国税部门的计统数据系统,“燃油税”的税票也在数年前就已印制完成。
  那么,为什么这次燃油税费改革并没有新设立“燃油税”,而采取调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方式呢?有关专家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现行对成品油征收的消费税具有燃油税的性质,但目前税赋水平不高,政策作用有限,通过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方式,可以实现税费改革目标,符合简化税制的要求。二是可以利用现行的征管方式和征管手段,避免无谓增加纳税人负担和征税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三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早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就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四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欧盟各国等许多国家征收的“燃油税”,名称虽不统一,但基本都是对成品油征收的消费税。
  其实,用调整成品油消费税额代替新设立“燃油税”已早有端倪。
  今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主任、教授朱青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其焦急而漫长地等待,不如换个思路,用消费税替代燃油税。朱青认为,既然燃油税和现行的成品油消费税都要对汽油、柴油课征,那么就没必要“另起炉灶”,在课征汽油、柴油消费税的同时再对其课征一道燃油税。国外的燃油税实际上就是对汽油、柴油征收的消费税,没有哪个国家对油品既征收燃油税又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在本报今年9月举行的一个座谈会上也谈道,经过近1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矛盾尖锐,燃油税费改革除了要实现原有的“费改税”目标外,还要发挥促进节能减排的作用,而消费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最能实现燃油税费改革目标的税种。
  今年10月,中国社科院财贸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就曾在本报以《还有无开征“燃油税”的必要》为题发表文章提出,在当前的中国,开征“燃油税”并以“燃油税”替代养路费等相关收费的必要性,已在逐步退去。他认为,我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酝酿开征“燃油税”的选择,目的是规范政府收费。然而,十几年过后,“乱收费”势头已得到极大的控制和改善。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形势看,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应该成为燃油税费改革又一个重要目标。
  据记者了解,高培勇的另一身份是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他在本报所发表的观点与中国税务学会向有关方面提供的一项研究报告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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