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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否作为报销凭证

录入时间:2008-09-28

【中华财税网2008/9/28信息】 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发票报销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年5月19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第五条《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因此,符合规定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发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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