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盘亏是否须经税务机关审批?
录入时间:2008-01-24
问:产品盘亏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批?
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第六条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第七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存货盘点表;
(二)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四)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五)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因此,对盘亏的产品要视盘亏的原因而定。如果是因产品的正常损耗产生的盘亏,应在盘亏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如果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产品的盘亏,须依据上述规定的证据认定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