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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子公司收取服务费是否需要审批?

录入时间:2007-10-10

  问:我公司下有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及参股公司的安全技术等进行指导服务,并签订了服务协议,按协议收取服务费,总机构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问题:1、是否需要审批?2、缴纳单位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法规,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贵公司的情况应是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范畴,应缴纳营业税。没有相应法规对缴纳营业税需要进行审批的规定,因此不须进行审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其中税金是指纳税人按法规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因此,贵公司对所属企业等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缴纳的营业税,是与贵公司取得收入有关的税金,按税法规定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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