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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录入时间:2007-09-21

  问:总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我是它下属分公司,营业执照为非法人营业执照,主要从事大型百货业务,现我办理一般纳税人,请问总公司不是一般纳税人,对我办理一般人是否有影响?如果有,怎样才能办理一般人资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二)个人; (三)非企业性单位; (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又第一条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至今没有法规明确规定总公司不是一般纳税人的其分公司就不能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贵公司的分公司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即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3]52号
1993.11.18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按下列标准确定,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公布后再作调整: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二)个人;
  (三)非企业性单位;
  (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暂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推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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