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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 优惠条件有别

录入时间:2007-09-18

  问:光明发电厂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生活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总重量的一半。会计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然而,优惠只办成了一半———企业所得税顺利享受免税优惠,增值税优惠却未获批准。同一企业,同样是资源综合利用,为何企业所得税优惠得到批准,增值税优惠不批?
  问: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虽然都有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但优惠的前提条件却有区别。
  先看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最近一次修订于2003年(发改环资〔2004〕73号),该目录中第十项将利用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热力及肥料列为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因此,该发电厂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但增值税优惠就不一样了。虽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下发了《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该文件明确规定,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光明发电厂使用生活垃圾仅占发电燃料的一半,未达到优惠条件,所以不能享受优惠。
  仔细研究就可以发现,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生活垃圾占发电燃料的比重未作任何限制,只要使用了生活垃圾当作燃料,就可以享受优惠;但增值税优惠条件却比较严格。正因为存在优惠条件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中强调,《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主要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依据。而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按照财税〔2001〕198号和财税〔2004〕25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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