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随军家属就业免税政策如何享受?

录入时间:2007-08-27

  问:财税[2000]84号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法规,享受一次免税政策”的含义是什么?是不是只要是一个企业在雇佣了随军家属后申请过免税政策。在该企业解聘后,到其他企业工作,现任职企业就不能再按随军家属申请免税。
  答:您的理解是正确的。随军家属在多个企业或在多个经营地点、场所从事个体经营的,仅就第一个申请过免税政策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对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接现行有关税收法规,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法规,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