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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发放奖酬金是否进入工资总额?

录入时间:2007-08-17

  问:科技企业发放奖酬金是否进入工资总额,奖酬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规定的?
  答: 一、对科技企业发放奖酬金我们没有找到特殊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科技企业发放奖酬金应进入工资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等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第二条规定,对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6个条件,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取得符合上述规定(省以上单位、部门及组织颁发的)的奖金,是不征个人所得税的。否则全额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
  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 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 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 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 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 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 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 独生子女补贴;
  (八) 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24号
  二、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一)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前款所指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6号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五、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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