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7-04-24
问:1.财税[2006]88号规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请问:"实际发生"怎么理解?
2.我公司购入行车二部,按装在相应的车间内.当地主管地税机关以行车必须固定在房屋上不能任意移动为理由要求我们将其价值并入车间房屋价值内征收房产税,这样做正确吗?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该条款中的“实际发生”是指实际支出的技术开发经费,而不是指按比例加计扣除的那部分数额,该部分仅是指按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计算出来的一个可以多扣除的数额而已,该部分数额不可以结转补扣。
例:若当年技术开发费20万元,亏损2万元(假设为税收调整后的亏损),那么当年发生的20万元有2万元没有在当年抵扣,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且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而20*50%=10万元可加计抵扣的部分由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也不能抵扣,也不能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若当年技术开发费20万元,利润8万元(不应该是会计利润,应为税收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这20万元已在税前扣除,此时可以加计扣除:20*50%=10万元,但是由于只有8万元可以抵扣,那么余下的2万元不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
2、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关于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及房屋附属设备的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贵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贵公司的行车是必须固定在房屋上不能任意移动为理由,要求贵公司将其价值并入车间房屋价值内征收房产税也是有依据的。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财税地[1987]3号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3号
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城市房地产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