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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分流人员补偿金不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7-04-19

  问:甘肃省某县电力局按照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必须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有关要求,进行了一系列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同时接收了部分农村电力企业的资产,并给下岗分流人员支付了一次性补偿金,请问在税收上怎样处理?所接收的资产在税收方面都有哪些具体规定?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其进项税额是否还要进行转出?
  答:在《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供电企业在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时接受的用工人员的工资等费用,供电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的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支付给未被接受人员的各种费用(包括分流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供电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接收的资产在税收方面的规定,在国税函〔2006〕322号文件中同样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的规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资产,并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也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以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已经废止。根据《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规定,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已不必再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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