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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6-10-16

  问:我承包一项工程,工期为两年。第一年收取一部分预收工程款,第一年没有给其开发票,第二年工程结算后才开具的发票,问第一年收取的预收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双方协议中规定按形象进度划分并结算)
  答:国税发[1994]159号中规定:按照《营业税条例》,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因此,按以上规定,您所述的情况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按上述规定及时将预收款结转为“工程结算收入”,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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