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医疗设备如何处理增值税和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11-14
问:我们是一家医疗设备经销公司,现拟将价值20万元的医疗设备无偿赠送给医院使用,条件是要求该医院承诺每年使用我公司提供的价值50万元的该设备的消耗材料,共使用5年(实际上我们赠送的设备成本从医院使用我公司的消耗材料中得到补偿)。请问我们在该医疗设备的赠送中如何处理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这里的自产货物包括商业企业自营的货物,因此你公司将价值20万元的医疗设备无偿赠送给医院使用,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市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这里的自产货物包括商业企业自营的货物,因此你公司将价值20万元的医疗设备无偿赠送给医院使用,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市价计算缴纳所得税。另外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因此该项捐赠支出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还有一点要注意:会计处理在这里和税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5]29号)规定:“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假设这20万元的设备成本是1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00000÷(1+17%)×17%=29059.85(元)
借:营业外支出 120059.85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2905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