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无形资产应如何缴纳税款?
录入时间:2006-05-15
问:某公司若从日本购进日本某公司的知识产权(如某卡通形象的商品权),这类型交易将会涉及那几方面的税收,是否需要为对方代扣代缴营业税及所得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79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为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暂行条例。根据上述规定,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属于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对其199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征收营业税”,以及第三条“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应纳的营业税税款,根据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代理者代扣代缴;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代扣代缴。这里所说的由代理者代扣代缴税款,是指外国企业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的,由代理者作为扣缴义务人。如外国企业不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则仍由受让者或购买者代扣代缴”之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企业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为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境内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公司向日本公司购进知识产权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另,根据上述文件解释,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应纳的营业税款,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由代理者代扣代缴,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代扣代缴。这里所指代理者,是指外国企业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的。如外国企业不通过代理者结算价款,则仍由受让者或购买者代扣代缴。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地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与中国境内的利润、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