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为么还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04-03
某县农业银行2002年营业收入3100万元,实现利润-135万元,纳税调整75万元,申报计税所得额为-60万元。2003年县国税局检查出我行多提工资5.2万元,多列支业务招待费1.7万元,合计多列支费用6.9万元,决定对银行多列费用造成虚报亏损行为给予补缴企业所得税2.277万元、罚款2.277万元的处罚。
同在该县的一家磷矿粉厂,2002年3月1日成立,2002年销售收入180万元,账面利润-16.2万元。县国税局检查发现他们2002年度多列转运费3万元,多列支业务招待费1.1万元,合计多列支费用4.1万元,虚报亏损4.1万元。县国税局只针对其虚报亏损额给予其1倍罚款1.35万元。请问既然我行是亏损企业,为什么还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呢?我行和磷矿粉厂虚报亏损行为相同,国税机关对我行既补税又罚款,而对磷矿粉厂只罚款不补税,国税局这样做公平吗?
答:银行和磷矿粉厂违法行为虽然相同,都是虚报亏损,但在所得税处理上,则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农业银行属于汇总纳税单位。汇总纳税是指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由其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单位当年虚报亏损,必然会造成汇总单位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年终检查出的与申报不符而多计算的亏损,应视为应纳税所得额作补税处理,对虚报亏损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这一规定,该县国税局对你行虚报亏损的行为给予了补税和罚款的处理。
磷矿粉加工企业属于独立纳税人。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内用其实现利润弥补亏损。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据此,税务机关对磷矿粉厂只罚款不补税。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多报亏损,如果经检查调整后有盈余的,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经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则予以罚款,不补缴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