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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究竟应由谁承担纳税义务?

录入时间:2005-12-29


  问:我校于2004年8月10日把学校驾驶培训业务承包给私人经营,学校每年收取不低于35万元的管理费(350元/人)。学校与承包方签订了《驾驶培训业务目标管理方案》,后又签订了《方案补充协议书》。当初,学校向税务机关口头报告了,税务机关认为培训业务纳税人是承包方,学校应就所收管理费交税。由于税务机关的答复,校方也就没去过问了,承包人也没办理税务登记。现在税务机关又认为我校是纳税人,并用承包方提供的账务数据,为计税依据,向校方收税。我认为,尽管合同的名称叫方案,但合同的六个要素都已具备,内容里也多次出现“承包期”“合同期内”的字眼,补充协议书这个标题,也是对主合同的一种明确,内容里也有“承包期”的字眼,所以这是一个合同,不是一个方案。事实上,承包方向学员提供培训(应税劳务),并向学员收取货币,学校没有提供收票据与收费印章给承包方(承包方自己买收据,私刻印章收费)。所以我认为承包方是驾驶培训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不应找校方,承包方现正在正常经营,如果承包方跑了,找我校方,我还能理解。面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书,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于个人承租经营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业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应区分税种分别处理: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第十一条“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2003-01-15)第二条第(六)项“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之规定,对于个人承租企业、单位部分业务的,应由承包人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义务,而无论承包方是否实行独立核算;对于出包方而言,其所收取的承包费,除非符合规定的三个条件,否则亦应按照“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因此,相关税法明确规定,对于承包经营的情形,应以承包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2、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1997-1-14)第一条“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第二条“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8-1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之规定,对于个人承包经营的,应当区分承包方是否重新办理工商登记而确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若个人承包经营后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则应以出包方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若个人承包经营后单独办理个体工商户等工商登记的,则应当以个人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后的企业或者机构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可见,在营业税和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标准上,两者存在显著的不同,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明确规定为承包人而不管该承包人是否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是否以其他主体名义从事营业活动;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区分重新办理工商登记与否以及所重新办理之工商登记的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这就可能导致同样作为承包经营,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与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相一致的情形。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因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总局的相关文件系属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所以,实行承包经营时,其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应以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以及财务上是否独立核算为标准,而无论是否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如何办理工商登记。因此,若承包方是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的,则应当由承包方作为纳税义务人;若承包方没有独立核算或者没有独立经营权的,则应当以出包方为纳税义务人。因此,你学校出包培训业务的涉税事项,应按前述原则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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