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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否依总公司的证明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录入时间:2005-11-02


  问: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按现形规定,分公司凭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证明,能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工业、商业)?
  答:不在同一市、县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在总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可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税务机关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属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的,必须在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后方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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