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0/2005信息】 (1)增值税。
装潢公司单纯销售装潢材料业务,按销售收入计缴增值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税收政策规
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的规定,公司兼营材料销售和装潢业务的,
若属于包工包料装潢业务,公司年装潢材料货物销售额占公司年货物销售额与装潢劳
务收入的合计数的50%以上的,以全部材料销售和装潢业务收入合计额为销售额计
缴适用税率的增值税。
(2)营业税。
装潢公司只提供装潢劳务的“包清工”装潢收入,且会计上做了单独核算的,按
3%税率计缴营业税。公司兼营材料销售和装潢业务的,若属于包工包料装潢业务,
公司年装潢材料货物销售额占公司年货物销售额与装潢劳务收入的合计数的50%以
下的,以全部全部材料销售和装潢业务收入合计额为营业额,征收3%税率的营业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合计数为计
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比
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
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
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1%。
(4)房产税。
以其拥有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按规定计缴1.2%的房产税。房产税按
年计征,分期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5)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税。土地使用税按年
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6)车船使用税。
以拥有自用的应税车船适用的计税标准、年税额分别计税。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
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汽车适用的车辆使用税
税额是每年每辆60~320元,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所在地,对
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7)印花税。
装潢公司书立、领受税法所列举的凭证,依照标准按凭证所记载的金额或凭证件
数纳税。
(8)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税法准予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
税法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月或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
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9)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税目,计缴
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
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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