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9/2005信息】 问:为雇员办理商业保险如何进行会
计及税务处理?
答:
财企[2003]61号文件规定,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
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
业报销。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
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
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
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
的有关规定处理。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
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
(指商业保险),不得扣除。但也有例外,《扣除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按国家规
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特殊工种是指高空作业、地
底采掘、海底勘探等。
企业从“应付工资”中列支的作为奖励的商业保险费视同应付工资,按规定扣除,
企业从“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的作为福利的商业保险费视同职工福利费,按规定
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从“应付工资”科目列支的商业保险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
除,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商业保险也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
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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