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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清混合销售 降低审计风险 

录入时间:2004-08-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1/2004信息】 长江物资实业总公司是一家大型综合性商 品零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5月18日,普利安达税务师事务所的 注册税务师接受公司的委托,对该公司2002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 日的涉税事项进行纳税风险评估,在审计过程中注册税务师发现八个方面的涉税错误, 其中三个是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方面的问题:   其一,销售空调、太阳能热水器30482万元,发生的安装费1202.5万 元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其二,该公司设有一个非独立核算的汽车运输队,负责给购货方送货,两年中取 得运输收入439万元按3%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了营业税;   其三,该公司为了方便顾客购物,在商场一角开设了一个儿童游乐园,两年中取 得收入43万元,没有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注册税务师认为,公司的会计人员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相关税收政策把 握不准,从而导致纳税核算错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 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 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 围的劳务。   在实践中,人们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理解容易出现偏差,究其根本原因是未抓住混 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 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例如,企业销售太阳能热水器时代为客户安装,销售货物属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安装热水器则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如果按各自的收入划分不 同的税种,在实际征收时往往难以划分清楚,而且使征管活动复杂化。因此,税法明 确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 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 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应当征收营业税。   在操作过程中还应该注意量的规定性。以上所说的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 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 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具体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 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 务营业额不到50%。   对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销售行 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如电信部门自己销售电话、无线传呼机、 手机等,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业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 值税。   但是,这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 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 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即对单纯销售电话、无线传呼机、手机等商品,不提供电信服 务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在理解上述政策时还应该注意,税法中有一个特殊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 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因此,长江物资实业总公司销售空调、太阳能热水器过程中发生的安装费 1202.5万元,非独立核算的汽车运输队给购货方送货中取得运输收入439万 元,应该按17%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公司经过筹划,成立独立核算的 安装公司和汽车运输公司,则可以按相应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注册税务师同时还指出:兼营非应税劳务、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收 核算也是目前部分纳税人比较容易出现差错的重点环节。   所谓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 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兼营业务的特点是:从货物的角度看,是指销售货物 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发生;从应税劳务的角度看,无论应 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是否是同时发生,均为兼营非应税劳务。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为 了完善经营手段,企业从事跨行业多种经营,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情况已比较多。长江 物资实业总公司主要从事的是零售货物的业务,同时,开设了儿童娱乐场这样的服务 性业务,就是一种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 的销售额,对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 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 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 增值税。长江物资实业总公司零售货物的销售额和儿童娱乐场的营业额应分别核算, 零售货物的销售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儿童娱乐场的营业额按适用税率征收营 业税。目前的43万元服务收入没有单独进行会计核算,那么应该一并按17%的适 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商品零售企业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比如餐饮企业兼营文化 娱乐项目、交通运输企业兼营旅游项目以及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生产不同消费税税率 产品等等。对于这些纳税人就应该注意: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 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主 管税务机关则要按较高的税率征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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