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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建筑合同、保险合同、国外签订设备合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录入时间:2004-07-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9/2004信息】 七、建筑合同、保险合同、国外签订设备 合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一)资料   1.甲企业于2003年3月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金额 300万元。   2.因引进国外设备,1月份在国外签订一笔购销合同,设备价款50.15万 元,该合同已于2003年3月份履行。   3.2003年3月份,与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一份,保险标的物价值总 额2000万元,按13‰的比例支付保险费26万元。当月为本企业运输队的10 名驾驶员签订人寿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金额5万元。   (二)要求   分别计算上述业务应纳印花税额。   (三)解答   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印花税率万分之三。 应纳印花税=300×3/万=900(元)   2.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国外签订的合同,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应纳印花税=501500×3/万=150.45(元)   税法规定,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 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因此,该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 150.5元。   3.人寿保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征税的合同,故不征税。财产 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的1‰计算贴花。   应纳印花税=260000×1‰=26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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