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算建筑工程款房销售如何征税
录入时间:2004-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4信息】 随着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断
兴旺,一些建设单位或房地产企业往往因资金不足急于上马,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导
致中标的建筑企业需要带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施工,因此这些单位只好向金融机构贷款
垫付材料等款项,保证施工的进度。最终虽然工程提前或按时竣工,但是建设单位资
金不能及时付给施工单位,出现了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以成套的房产抵算
给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
建筑施工单位大都是外地资质比较高的企业,他们根本就不需要建设单位或房地
产开发企业的房产,而急需要的是资金进行分配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在没有办
法的情况下,只好接受事实,往往以低于原价格进行销售给施工地用户。按照营业税
暂行条例规定,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由于建设单位因资金问题不能及时付给建筑单位,大多数情况是抵款房价是高于同期
销售楼房的价格,建筑单位急于出售房产收回投入的资金,如果按照原来的价格难以
很快卖出去,另外还要负担楼房的管理看护费,因此只好低于建设单位的抵款房价销
售。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营业额。但笔者
认为,建筑企业低于建设单位销售抵价房产是有正当的理由。其一是如果销售价高或
者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价相同,无人购买,需要继续承担银行的贷款和负担利息,加
剧了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其二是建筑施工企业要履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的义务。
其三是还要负担代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的费用和基金(煤气开户费、水电开户
费、房产维修费等)不论其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当全部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缴
纳营业税。因此,笔者认为,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按照建筑企业低于建设单位销售
抵价房产的价格计征营业税。
对建筑施工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的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没有规定购项目,税务
登记证没有此项内容,同时也领购不到税务机关销售房产的发票。主管税务部门应指
导建筑企业,在销售抵款房的过程中,凭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到地税分局开具房地
产销售发票,及时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以方
便购房者顺利地办到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切实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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